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 广东省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及所属派出站 所部:0754-88527470 汕头市龙湖区东厦北路155号 潮阳站/潮南站:0754-88715075 /0754-82801476 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小棉田快通科创园综合楼101房 澄海站:0754-85819294 汕头市澄海区振兴路泰华园8号 南澳站:0754-86815548 汕头市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中信花园1幢110号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48号文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依据财税[2017]2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所对符合条件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收取检定费用。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条件: 1、在用的、状态完好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 五条规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流程及办理期限 | 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计量器具有效期满前15个工作日向我所申请强制检定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1、 申请 申请人向我所递交《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提出申请。 2、 受理 我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检定 我所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4、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本所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