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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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会员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加入计量学会的单位或个人,应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第三条 计量学会会员享有《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服务。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四条 按照《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章程》第七条规定:本学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应是热爱或从事计量测试工作、承认计量学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热爱或支持计量测试工作,积极参与计量测试活动,承认计量学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按照《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章程》第十条规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个人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可优先享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会员优惠措施;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学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可优先取得本学会出版物和技术资料;

5、可优先享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会员优惠措施;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按照《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3、积极参加研究、探讨计量测试的学术、技术活动;

4、积极撰写计量测试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做学术报告、科普报告,对计量测试科学技术工作向本学会提出建议;

5、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计量测试咨询服务活动。

()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2、指定一名人员(应是本学会个人会员)代表本团体与计量学会保持联系,参加计量学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有关计量测试活动;

3、协助开展有关计量测试学术交流、咨询和宣传普及等方面的活动;

4、积极开展群众性计量测试活动;

5、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申请与管理

第七条 会员的征集与管理由计量测试学会统一负责。

第八条 申请加入计量学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团体(个人)会员申请表》,报送本学会秘书处,经审核批准并颁发计量学会会员证书后,正式成为计量学会会员。计量学会对申请加入的会员实行备案注册制度。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申请

1、申请条件:热心计量测试工作,承认计量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

2、所需证照资料:本人小1寸彩色照片2张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程序:由计量学会会员推荐或直接向计量学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报送计量学会备案。

4、批准:由计量学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申请

1、申请条件:热爱计量测试事业,积极参与计量测试活动,承认计量学会章程,自觉交纳会费。

2、所需证照资料:团体会员代表人照片2(1)和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程序:由计量学会会员推荐或直接向计量学会提出申请。被推荐或提出申请单位需填写“汕头市计量测试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报送计量学会。

4、批准:由计量学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

1、计量学会根据会员的分类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对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开展服务工作的经费。

2、计量学会会员采用年交费形式交费。会费收缴日期为会员有效期最后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未缴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受会员待遇。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计量学会会员证书分为团体会员证、团体会员代表证和个人会员证书。

计量学会换届或团体会员代表更换时应更换新的会员证或团体会员代表证,旧证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 计量学会将根据会员档案,在会员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对会员进行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给予注册:

()未交会费;

()团体会员连续三年未组织或未参加由计量学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计量测试学术交流、计量测试知识培训、计量测试普及宣传等活动;

()个人会员连续三年未参加计量学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计量测试学术交流、计量测试知识培训、计量测试普及宣传等活动。

第十四条 被暂停注册的团体会员应在规定限期内,向计量学会说明情况,并交纳所欠会费,然后进行注册。

未通过注册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其会员证书由计量学会予以废止。

 

第五章  会员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 为会员提供的优惠措施由计量学会或计量学会授权的计量测试、质量检验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享受的优惠措施:

1、免费获得本学会提供的宣传资料;

2、免费获得本学会提供的计量检定校准、质量检验等相关技术知识的咨询和实验现场的参观交流;

3、免费查询有关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产品标准;

4、免费参加技术交流、检验检测研讨会;

5、参加优秀个人会员评选。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享受的优惠措施: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服务和待遇外,同时享有以下待遇:

1、代购计量测试文本、产品标准文本和代送检仪器一律免收手续费;

2、复印规程、标准、报告书等按优惠收费;

3、仪器设备计量检测协议(不含代送检)、产品质量检验协议、产品标准起草和备案按优惠价收费;

4、免费接受生产许可证、计量保证体系确认、C标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等申报资料的咨询服务;

5、免费参加市质计所、计量学会组织的企业厂长(经理)、质检员、计量管理员开展的食品、食包材、服装、玩具、机电、机械产品检验标准、能源计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6、参加计量学会组织的各类计量检定员、计量内审员、省计量认证内审员等培训优惠收费。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享受的优惠措施:除享有团体会员的服务和待遇外,同时享有以下待遇:

1、免费为企业提供实验室设计、筹建策划和日常的技术指导。免费培训1名计量检定、质量检验人员;

2、免费参加计量学会组织的参观活动。

    第十九条 副会长单位享受的优惠措施: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服务和待遇外,同时享有以下待遇:

1、仪器设备计量检测协议(不含代送检)、产品质量检验协议、产品标准起草和备案一律按优惠价收费。协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按7折优惠;

2、免费为企业培训计量管理员、质量检验员各2名;

3、在市质计所仪器设备经营部按优惠价购买设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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