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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事后」第23期 | 儿童产品使用禁用原料被终身禁业;经营过期化妆品禁业10年等违法案例探讨
「观察1」儿童产品使用禁用原料被终身禁业微信图片_1.png 

违法产品:婴**婴肤霜(批号分别为:20220104、HLFC1201、HLFC1502)、婴**生元身体乳(批号为:20211109)

违法情形: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

上述4批次产品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和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被检出化妆品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和“赛庚啶”。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广州**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州**公司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广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和生产负责人曾**被处以终身禁业,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观察2」洗发水有效物含量不达标 微信图片_2.png

违法产品:嘉**香氛滋润洗发露

违法情形:

1、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2、未保留化妆品留样

经检验,有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9679-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仓库、留样室、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报告所示批次产品。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720元,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720元。

  「观察3」包装与备案不符 微信图片_3.png

违法产品:“歌**紧肤保湿霜”

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997**

违法情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留样与检验报告的样品图片进行对比,检验报告的产品与当事人留样的外包装存在较大差异。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874.64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3,874.64元。

生产不合格 - 合规卡片

1. 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禁用原料!

化妆品禁用物质是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添加到化妆品中的有害物质。如铅、汞、糖皮质激素、性激素、甲硝唑、丙烯酰胺等。

2.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不能擅自更改。

3. 生产者要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做好成品留样管理并留存记录。

  「观察4微信图片_4.png经营过期化妆品被禁业10年 

违法产品:珀**弹润芯肌活力霜1 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1107;珀**弹润芯肌活力精华液2 瓶,限期使用日期20220510

违法场景:当事人经营的线下化妆品店

违法情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上述两款化妆品均已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另查明,该化妆品店也于2022年03月14日经营过期化妆品被市局做出行政处罚。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1年内两次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当事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2 倍罚款4,786.22 元;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观察5」注销后仍在生产 微信图片_5.png

违法产品:臻**颜嫩肤净颜霜

违法情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经查,臻**颜嫩肤净颜霜的备案信息已于2021年12月13日注销,注销后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3月和2022年5月委托工厂生产两批次该产品,分别被用于赠送、销售及培训教学。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没收违法产品,罚没款合计19,496元。

  「观察6」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 微信图片_6.png

违法产品:M**等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

违法场景:线下美妆店铺

违法情形:

1、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

2、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

购进M*等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后续购进的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当事人也未对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记录。

处罚力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10,080元,罚款40,240元。罚没款合计50,320元。

经营监管 - 合规卡片

1. 化妆品经营者应对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行自查自纠,自觉下架过期产品。

过期的化妆品易氧化变质,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

2. 注销后的产品不得再生产。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监管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3. 化妆品经营者除了要注意标签的问题,也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化妆品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是构建化妆品全程可追溯体系、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的有效举措,同时也是经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

                                                来源:浙里辨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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